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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编辑:gpglb  发布时间:2017-07-2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业务发展需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本中心股权产品、私募债券、定向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权益产品的风险级别及对投资者准入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以及经纪代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正确引导投资者参与认购、交易适当的投融资产品。

第三条   投资者参与各类产品的认购、交易,应当熟悉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定,了解各类产品的风险特征,根据自身投资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经济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投融资产品的认购与交易,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法律法规对投资主体投资挂牌产品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二章 合格投资者

第六条   本中心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投资者,为本中心合格机构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经本中心同意,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理财产品;

2.信托产品;

3.基金产品;

4.资产管理产品。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法人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经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投资者,为本中心合格个人投资者: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愿意接受投资风险(测评问卷详见附件),测评结果(等级)符合产品风险等级,等级如下:

投资者风险测评等级,如下:

1.保守型,评估得分≦20分;

2.稳健型,20<评估得分≦23分;

3.平衡型,23<评估得分<26分;

4.进取型,26分≦评估得分<29分;

5.激进型,29分≦评估得分。

基于合作,本中心与合作方可进行投资者风险等级互认,互认标准及等级应当经过本中心确认。

(三)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包括:最近三个月内的银行存款、股票、股权、基金、期货权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及其他具有资产收益特征的资产。

第八条   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合格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交易下列挂牌产品:

(一)  企业股权;

(二)  私募债券、定向融资工具、理财计划;

(三)  本中心认可的其他产品。

第九条   对于具体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准入以及认购、交易要求还应当参照本中心关于具体产品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投资者参与认购产品前应书面或网上签署《风险揭示书》、《认购协议》等。

第三章  其他适当性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各类产品交易,除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增发、股权激励持有股份的股东及权益产品挂牌前的权益持有人,如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只能交易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产品。

第十三条     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股份的股东及权益持有人,如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只能交易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产品。

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本中心以及经纪代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本中心挂牌产品及相关规则,提示参与认购、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五条     本中心以及经纪代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服务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资产状况及金融产品投资经验,谨慎审核投资者开户、交易权限申请,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挂牌产品认购、交易风险。

第十六条     本中心以及经纪代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服务机构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客户,并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中心以及经纪代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服务机构应妥善保存投资者档案材料,保存期15年。

第十八条     本中心以及经纪代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服务机构应对投资者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配合企业、发行人查询或司法机关调查外,不受理其他机构(人)的查询。

第十九条     本中心以及经纪代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服务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制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本中心以及经纪代理服务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本中心以及经纪代理服务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可以拒绝为其办理认购各类产品、开通交易权限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者自负”的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履约责任,或拒绝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章  自律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纪代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本中心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本中心可以限制其交易,经纪代理等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经纪代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服务机构若违反本办法规定,本中心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信函通报;

(三)暂停经纪代理业务;

(四)取消经纪代理服务资格;

(五)本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或违反其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本中心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谈话提醒,要求改正;

(二)暂停合格投资者资格;

(三)取消合格投资者资格;

(四)对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投资者,本中心可以限制其交易;

(五)本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市场情况,调整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或调整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限额。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市场情况做出适当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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